牡蛎粉的作用与功效与作用

本是安分守己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生意的夫妻二人,因利益熏心卖起有毒有害的“牡蛎粉”,双双陷入囹圄……近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对赵某、钱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审理,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

发现商机 陷入泥坑

40岁的赵某,常年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生意,在多个网商平台经营保健食品网店,网店品类众多、销路不错。这年9月,赵某无意间发现牡蛎粉有“补肾健体、提高精力”的作用,正好迎合了市场的需求,自觉其中大有商机,于是和老婆钱某商量,决定在自家经营的这些保健食品网店上架牡蛎粉商品链接,以“上家代发”的形式打开销路。为博取广大顾客信任,赵某甚至还私刻某品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伪造了一份授权说明函,挂于网店店铺首页。果不其然,一款叫“xxx柠檬牡蛎粉”的产品销量很好,不仅为网店带来了客流,也带来了丰厚营收,夫妻俩喜不自禁。

初现端倪 心生怀疑

但没过多久,这种赚钱的快乐蒙上了阴影。随着销路的打开,不断有买家反馈自己喝了“xxx柠檬牡蛎粉”后出现头晕恶心、心跳加速、口干舌燥等不良反应。有着多年保健食品从业经验的赵某、钱某敏锐地察觉到其中的不对劲。此时,上家对赵某爆了个“惊天大瓜”:“xxx柠檬牡蛎粉”的生产厂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食品安全生产问题抓获。很快,保健食品网店内的该款牡蛎粉链接被各大网商平台以“含有违禁成分”为由下架。

利益熏心 却难自拔

赵某、钱某见此情形,深知再这样卖下去可能会出“大事”,可是就此收手又心存不甘。这些在售的牡蛎粉早已成为店铺的“明星产品”,不仅销量高,而且利润足,进价才100元一盒的牡蛎粉,一倒手就能赚上三倍的差价,比其他任何一款保健品都要来钱快、来钱多,两人最终决定继续“铤而走险”。两人一方面督促上家赶紧搜刮市场上的存货,以保证稳定货源,另一方面施展百般武艺寻找其他上家、拓宽进货渠道。这个网商平台禁售,就去另一个网商平台故伎重演,平台上不能卖就去微信朋友圈兜售,没法零售就发展下级代销商做批发,销售的牡蛎粉被发往福建、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每当听到清脆的到账提示音,两人的欲望就愈发膨胀。

一朝案发 悔不当初

好景不长,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到赵某、钱某家中将两人抓获。此时,夫妻俩正在为“双十二”的销售货品打包,房间内四处摆放着还没来得及发货的“xxx柠檬牡蛎粉”快递件。经司法鉴定,查获的“xxx柠檬牡蛎粉”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性药成分。该种药物系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并且须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服用,擅自服用可能引起诸多不良反应,甚至引发后遗症,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经审理查明,夫妻二人非法销售的“牡蛎粉”共计达11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22年3月1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赵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钱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赵某、钱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特别是男性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3月18日,上城区检察院向上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8日,该案在上城区法院一审开庭,上城区检察院出示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开庭审理,2023年2月17日,法院判决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1万元,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职业;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同时,经法院调解,二人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8万元。

(注: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舌尖上的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底线不容触碰。从失去人身自由,到面临高额罚金、附带民事赔偿款,再到从业禁止,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痛到不敢再犯,检察机关的积极能动履职一直在路上。

广大食品经营者,要以案为戒,不要将经营者的职业操守抛之脑后,不要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不要在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要时刻谨记:只有合法合规的经营,才能细水长流,事业兴旺。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和正规商家,注意产品有无正规批准文号,不要轻信各种关于神奇疗效的广告宣传,必要时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误服误用,对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各大电商平台,作为连接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中间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为消费者守住“入口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对此,2023年初,上城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的《关于共同服务保障专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做了专门性规定,以跨职能部门协同共同推进电商平台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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