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的食材有哪些?

药食同源的食材有哪些?

,药食同源其实很多在生活中都会出现,比如山药、山楂,马齿苋、火麻仁、白果、白扁豆、龙眼肉、决明子、百合、肉豆蔻、、红小豆、鸡内金、麦芽以及海带。此外,中医说昆布以及大枣、红枣、罗汉果、金银花、鱼腥草、生姜或者干姜,其实都是药食两用的东西,甚至包括薄荷、薏仁、藿香、槐花、蒲公英等都是。

羊鼻虫是药食同源的食材吗?

1 不是药食同源的食材。2 羊鼻虫是一种寄生在羊的鼻腔中的线虫,不适宜作为食材食用,同时也没有药用价值。3 药食同源是指一些食材本身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例如人参、枸杞等,而羊鼻虫并不属于这一类食材。

药食同源食品?

  参考如下:

大枣,生姜、大葱、胡椒、花椒、冬瓜、大枣、桂皮、山楂、鸭梨、橘、橙、枸杞、莲藕等,小麦,苡仁,绿豆,大豆,萝卜,,莲子,丁香,八角,茴香,木瓜,乌梅,木瓜。

药食同源菜谱?

百合大枣糯米粥。

百合罗汉果银耳羹。

鲜莲子银耳汤,枸杞猪脑汤。

枸杞炒肉丝山药瘦肉羹,山药蛋黄粥,何首乌黑芝麻糕

药食同源的背景?

有些中药本身是一种食物,药食同源来自古代预防治病的经验积累。比如桂圆,淮山药等都是药食同源的,即能当食品有能治病。

药食同源营销方案?

是可行的。因为药食同源可以通过强调健康和纯天然来吸引消费者,满足现代人对健康的需求。此外,通过将药食同源和传统中药文化结合在一起,可以增强产品的文化内涵,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在营销方面,可以选择适合的营销渠道、增加产品知名度和宣传效果,提高品牌信誉度等方法来推广药食同源产品。进一步延伸,药食同源作为一种新兴产品,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来证明其具有的健康价值和功效,同时需要营销方面的创新来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此外,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推广药食同源的重要前提。

药食同源的英文,药食同源的翻译,怎么用英语翻译药食?

药食同源homology of medicine and food;affinal drug and diet更多释义>>[网络短语] 药食同源 Homologous;MF-Stone;Medicinal and Edible药食同源植物 medicinal and edible plant药食同源之酸枣仁 Homology of Medicine and Food-zizyphi Spinosi Semen

药食同源项目前景?

药食同源项目的前景不那么乐观,因为药毕竟是药,他不可能和食品是一样同等进食的,他总是有区别的,要区别对待对药品的使用,应该慎重再慎重

药食同源产品命名要求?

要求是依法、尊重传统、不夸大作用

国家药食同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 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四)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 安全性评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三)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四)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技术机构负责食药物质目录修订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专家参与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研、核查,也可以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技术机构报送的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予以公布。

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应当包括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研究修订目录: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二)需要对食药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和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 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提出建议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提出制定或指定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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