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伟(化名)因吸毒被送到海南省三亚强制戒毒所后,在劳动过程中出现气喘、呼吸急促异常情况,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意见为小伟符合因双侧肺癌(周围型)淋巴结转移合并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该男子家属认为戒毒所未对小伟尽到监护职责和义务,并将海南省三亚强制戒毒所告上法庭。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驳回其家属的起诉。
他在生产车间出现气喘、呼吸急促异常情况,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小伟于2009年开始吸食毒品,2012年曾因吸毒被澄迈县公安局查获并强制戒毒2年。2018年8月6日,小伟又因吸毒被三亚市公安局查获,并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投送到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隔离戒毒。
2018年8月5日,小伟被投送执行隔离戒毒前,进行公安五项检查,检查结论为双肺、心、膈影、肝、胰、脾、双肾未见异常。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予以收戒,并建立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
2018年11月1日,小伟由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至海南省三亚强制戒毒所(以下简称三亚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经入所前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小伟血压偏高,患有丙肝,系公安机关认定的丙肝病残人员。在被投送至三亚戒毒所执行隔离戒毒后,小伟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因咽痛、咳嗽、关节炎、高血压等原因到三亚戒毒所内的卫生所进行药物治疗11次。
2019年5月9日约14时35分,小伟因在生产车间出现气喘、呼吸急促异常情况,被送进三亚市中医院驻三亚戒毒所卫生所抢救室,在该所所长的指导下,另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前系省农垦东和医院卫生员)对小伟实施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值班警察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报告大队长、总值班长及值班所领导。
当天14时47分左右,三亚市中医院驻三亚戒毒所卫生所医生及护士赶到抢救室,继续对小伟进行抢救。后小伟因病情危重,经省农垦三亚医院医生赶到现场抢救无效,于15时35分死亡。2019年5月14日,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9·5·9”小伟尸表检验意见》,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小伟系生前排除外暴力致死。小伟家属对该检验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
双方经协商确定,依法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小伟进行死亡原因鉴定。2019年7月17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伟符合因双侧肺癌(周围型)淋巴结转移合并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戒毒所赔偿185万
2019年7月30日,三亚戒毒所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小伟死亡及处理情况。其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三亚戒毒所对强制戒毒人员小伟行政管理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亚戒毒所承担。
其家属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另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亚戒毒所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和餐饮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859404.2元。
3、二审法院:戒毒所履行了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义务
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认为,三亚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小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已给予了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也不存在发现小伟患有严重疾病而不予所外就医和不予建议变更强制戒毒措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已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起诉人的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其家属不服,遂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三亚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小伟病发至死亡的过程中并无疏于抢救或怠于抢救导致小伟死亡结果发生的过错行为,其正确履行了监管及抢救的职责。据此,三亚戒毒所对小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义务,三亚戒毒所对小伟的收戒及监管行为与小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三亚戒毒所对小伟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在对小伟进行监管时存在明显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且与小伟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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