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的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

随着直播经济的加速发展,有更多的电商平台、中小企业加入直播带货的行列,也免不了有少数参与者会有赚快钱的心态,将假冒伪劣等产品也掺杂其中售卖。中国消费者协会前不久发布报告显示,37.3%的受访消费者曾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各种消费问题。中小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做到可持续发展。网红主播在决定接受委托代言推销产品之前,应当对目标产品进行详细了解与试用,避免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甚至推销“三无”产品等。各大电商平台需要加强审核,建立主播的诚信评价机制,约束中小企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市场监管者需要尽快完善电商直播制度,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更好地呵护直播经济的良好发展。消费者应擦亮眼睛,不要盲目轻信网红主播,在决定购买产品前注意仔细甄别,切记理性消费。

关键词:

直播带货 网红主播 电商平台 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加上移动通讯工具的便捷与高效,人们理想的购物方式也从以往的线下实体商店转到了线上商城及各种购物APP。不得不说,线上购物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节约了路途时间,也增添了新的乐趣。

当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变化,对中小企业而言,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为线上购物对消费者而言选择性更大,如何将广大消费者成为自己的潜在客户,应该通过何种渠道和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成为企业主们时下关注的重点。

以往,我们所知中小企业主推销产品的方式,无外乎店内外海报、推销广告、导购介绍等,依靠口口相传来获取客源。而如今,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随着淘宝、微博、抖音、快手等各大APP的诞生与广泛使用,视频直播技术的日趋成熟,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也应运而生,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眼球。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直播+电商的新型消费模式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更多的机遇。对于国家来说,互联网经济更加的多元化,推动了内需消费,稳定了经济发展。特别是疫情稳定后,直播带货引爆了群众积累的消费需求,填补了线下消费停滞的空洞,起到了提振内需促进消费的作用,助力经济快速恢复与发展。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的出台,对于扩大内需、提振经济、促进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直播带货的含义

所谓中小企业直播带货,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产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或由中小企业在店铺开设直播间,或由中小企业聘请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等。目前,常见的用于直播带货的平台有淘宝、抖音、快手、小红书等。

三、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下潜藏的法律风险之分析

近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备受大家关注。直播带货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与此同时,直播带货引发的各种负面信息也接踵而至。中小企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必须直面法律的考量,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行为也受到各种法律的制约。

归纳起来,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由于直播带货不同于线下面对面推介,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介无法当场感知产品及其功效,部分企业营销人员或者外聘的网红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夸大不实宣传,涉嫌虚假宣传;

2.部分企业推销的产品本身存在品质低劣,甚至是“三无”产品、变质产品等情况,引来消费者的差评与投诉;

3.部分直播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产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有部分电商企业和网红主播利用粉丝信任,联手欺骗粉丝。据悉,在知名平台上,有电商企业砸几十万打榜,取得与大号主播连麦的机会,之后主播帮其吆喝,骗粉丝钱。

事实上,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下的法律责任也正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主体法律地位主要受何法律约束法律责任中小企业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4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5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网红主播产品代言人广告法1.《广告法》第38条要求产品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即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2.《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来讲,如果直播带货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法律上平台也难以推卸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之防范

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直播带货销售新模式,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广告销售方式,但并没有法律盲区,也没有超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范围。对公众而言,只不过中小企业推销商品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细微改变,从以往的明星代言推销、电视购物推销、卖场叫卖推销等转成了网络直播推销,其本质是一样的。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兴起,确实为创新创业带来了无限可能。虽然每一种新兴业态在其发展初期都难免会有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但依法治网、依法规范各种网络新业态绝不是一句空话。就像前几年“微商”发展势头迅猛,各种乱象频发,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微商的经营行为也得到进一步的整治与规范。

因此,笔者针对中小企业直播带货新模式下,不同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不论是线上直播带货,还是线下实体销售,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做到可持续发展。

其次,对网红主播而言,在决定接受中小企业的委托,代言推销产品之前,应当对目标产品进行详细了解与试用,避免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甚至推销“三无”产品等,不仅可能导致自身名声受损,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往,因代言问题产品惹上官司的明星不在少数,比如2008年9月,重庆有位老人将三鹿产品和代言明星邓婕、倪萍告上法庭;2007年3月,南京有位老人将张铁林告上法庭,称张铁林代言的“参龟固本酒”不仅没有达到其所宣传的效果,而且自己年老体弱的一些病症没有任何的改善。老人自述是出于对名人张铁林的信任才买的此酒。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再则,对直播平台而言,要勇于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旦发现有虚假宣传、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封号等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直播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仍然不作为的,依法与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各大平台还应加强主播审核,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主播诚信评价机制,对于投诉较多的主播,应限制其继续直播带货的行为。

然后,对市场监管者而言,加快推进和完善电商直播制度建设,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惩治力度,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避免投诉无门等现象发生。

最后,对消费者而言,不要盲目轻信网红主播,要有自己独立判断的意识和辨别的能力,在决定购买产品前注意仔细甄别,切记理性消费。毕竟一旦遇到产品质量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还是自己。在如今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想要通过诉讼维权,难度非常之大,故在决定购买前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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