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检察院全体人员

雾里看花 水中望月

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

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

让我把这纷扰

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

又是一年“3.15”,2019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近年来,晋中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以关键部门和热点行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发生在惠农民生、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制假贩假犯罪,检察机关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为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假烟、假酒…制假售假案件频频发生,触目惊心,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持续发力,我们一直在行动!

法治3·15晋中检察机关在行动

1、销售伪劣汽油柴油案

案例:

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寿阳县工商局南燕竹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汽车运输队,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11年12月28日,寿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进行了备案,同时规定该内部加油站不能对外经营。2012年7月16日,寿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该内部加油站的备案。2013年10月31日,该汽车运输队的经营项目变更为销售汽车配件、房屋租赁。

自该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成立后,闫某某便在未取得经营加油站所需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2013年10月左右起,闫某某通过山东籍“油贩子”张某某和陈某某从山东某公司多次进购“常柴”冒充国标车用柴油对外销售,从山东某炼油厂进购不合格汽油冒充国标车用汽油对外销售。期间,寿阳县人民政府多次取缔该加油站,但未果,该加油站仍无证对外销售不合格柴油和汽油直至案发前,销售金额达1700多万元。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现已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非法牟利终获刑,害人害己悔不该

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其违规经营的寿阳县某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内,故意以不合格柴油、汽油冒充合格柴油、汽油对外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黑加油站”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中石油、中石化等正规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了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

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3月底,张某某通过微信平台支付货款之后,卖家通过快递网点向其邮寄芙蓉王、云烟、黄鹤楼等假烟。张某某利用其从事家政服务的便利条件,向王某某、曹某某等人销售假烟达56000余元。经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查扣的605.2条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98943元。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此案提起公诉,张某某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利剑出鞘——重拳打击销售假烟违法犯罪

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烟,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必将发挥职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3、销售假药案

案例:

01

2016年9月起,马某某、孙某某(另案)、吕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通过开设网店、圆通速运等方式向村镇诊所、街头药店销售智满牌“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克痹冬虫草蝮蛇胶囊”、“活络风痛宁冬虫夏蝮蛇胶囊”等50余种假药。后查扣涉案产品,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价值达167余万元;从查获的快运单、物流运输凭证、银行卡等证据证明,吕某某销售“假药”金额82520元,张某某销售“假药”金额37520元。

本案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榆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四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02

祁县籍申某某从2016年底至2018年先后三次通过物流货到付款的方式,从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虫草鹿鞭王”共计204盒、“每粒坚”共计270盒、“硬十天”共计440盒、“德国黑贝”共计50盒,后在该经营的祁县某保健品经销部加价出售。

2018年10月30日,祁县公安局在其经营的保健品药店査获“德国黑贝”3盒、“虫草鹿鞭王”5盒。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以上四种产品进行认定:四种产品均按假药论处。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祁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被告人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03

被告人石某某长期在左权县芹泉镇关滩村及周边村庄充当“土医生”,2015年因腰腿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服用白色塑料瓶装胶囊后,在家中声称其销售的白色塑料瓶装胶囊可以“治疗腰腿疼”,遂多次以每瓶3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张某某等村民销售。2017年6月7日,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涉案产品12瓶74粒,经晋中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移送左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18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向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5月15日提起公诉,左权县人民法院于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处石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4

2017年8月,昔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镇东关村菜园街的某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假冒性药,遂对该保健品店药品予以查扣。2016年开始,马某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包括“悍马”、“性霸”、“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在内的60余种性药。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除“冬虫夏草”、“双效海狗”等8种产品因无相应标示内容,无法认定外,其余药品均按假药论处。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昔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16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5

2016年8月份,平遥籍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到王某某、申某某二人各自经营的店铺内推销性保健品,该二人购买部分产品进行销售,并留下刘某某的名片。后二人再次通过名片联系刘某某,并将其通过物流快递邮寄的“诺贝尔”、“增大延时丸”“绿色伟哥”等性保健品进行销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二人销售的性保健品系假药。本案由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13日提起公诉,和顺县人民法院于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申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二人均上诉,申某某维持原判,王某某被改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点评:假药泛滥乱象生 欲牟暴利陷进囹圄

销售假药、害人害己,非法牟利、难逃法网!以上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进而实施销售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近年来保健品满天飞,特别是涉及到的壮阳药之类的“三无保健品”,呈现出发现难、取证难、全链条打击难的犯罪特点。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假药市场乱象丛生,亟待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形成有效合力,为规范药品市场撑起朗朗晴空。药品经营者应该取得合法的资质,且要从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

维权小贴士:

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谨防上当受骗。如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举报:12315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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