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野外撒尿被四十米外美女看到索赔3060有无道理?
民间有人有三急的说法,即,上厕所急,结巴急,生孩子急。杭州男子野外撒尿是是第一急了吧?这一野外撒尿被40米外的美女看到了,还索赔3060元,这不知道是看到了什么?索赔数额还有零有整的,不知道是怎么算的?至于说道理?我认为毫无道理可言。
咱先说说男子,在野外撒尿,哪肯定是没有厕所,男子也是憋急了可能才出此下策,男子有悖社会公德,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回头想想,咱将心比心,如果换做是咱们自己,抑或是换成是索赔3060元的美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亲历过,十年前,在乌鲁木齐我开车时尿急,但是到处找不到停车位,开车转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找到停车位,车上也没有瓶子之类的东西,那一刻我真的感觉要疯了一样,最后无奈之下开到一家酒店的院子,下车就在车背后解决了,而对面就是一排栅栏,栅栏外面就是条马路,路上依然有过往的行人,我低着头也不看他们,真的,如果你经历过了,你就会知道,遇到这样的事儿你根本无法选择,纵使你受过再好的教育,有再好的家教,有再高的素质,在这上面你没有办法,你就是个凡人。
还在一件事儿也是好多年前发生的,那时候我们这里还没通火车,由于工作原因,我经常性的出差,就坐那种大巴车,而大巴车上是没有厕所的,所以每次出差时水都不敢多喝。
有一次就遇到一个女孩子,也就20出头,应该是闹肚子了,在半路叫司机停车,司机停下车后,她冲下车,跑都没跑几步,就直接在原地蹲下方便了,车里的人透过车窗看的很清楚,女孩无奈的只是用一件衣服捂在头上,让人们不至于看到她的脸,其实都坐在一辆车上,她下车上车大家都认识她了。这是一种无奈,但凡是有一点儿办法也不会这样,野外撒尿的男子也是同样的道理,但凡是有一点儿办法我想必他也不会这样做吧!
至于说问题中的美女40米远不知道看到了什么?索赔的依据又是什么?是猥亵?是耍流氓?还是以什么罪名来告当事人。索赔数额有零有整的,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虽然男子撒尿被她看到了,但是男子是在野外,第二个距离你40米,完全可以绕开了走。或是转身避开,毕竟这种事儿遇到了他自己都没有办法,一泡尿你却要索赔3060元,不知道是怎么个想法,个人只能人为是敲诈,索赔毫无道理可言。
一泡尿3060元,太贵了吧!
当时这名女子在工地上干活,一抬头恰好看到男子在撒尿,十分生气,要求男子负责,按照她们老家的规矩,给她买新衣、发红包、放鞭炮。男子觉得十分委屈,说当时离着四五十米呢。最后,在派出所,经过协商,男子赔偿女子3060元,女子同意不买红包、新衣啥的了。
这个事件里,女子的要求合不合理,首先要看男子是否构成对女子的侵权,然后侵权的话,再看男子是否需要赔偿金钱。
一、男子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要构成侵权的话,首先需要男子有过错,其次男子的过错要造成了女子的损害。
这件事里,男子在未在厕所内小便,也没有在一个可以避免被他人看到的场所内小便(女子说男子没对着墙),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可能被他人看到,当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女子造成一定的不适,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适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合适的。
有些人说,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民法典》中确实首次规定了性骚扰,也规定构成性骚扰的话,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性骚扰必须以行为人故意为前提。如果这个事件里,这名男子是故意让女子看到,肯定属于性骚扰。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子是故意行为。因此,男子的行为只是一般侵权,而不是性骚扰。
二、男子是否应当支付金钱赔偿。
在这个事件里,男子的行为没有给女子造成物质损害,只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多种,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多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也是一种赔偿方式,但如果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解决的话,一般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曾有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现在这一规定虽然被删除,但《民法典》中仍有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主张精神损害的前提规定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现在,这名女子就看到别人撒尿,隔了四十多米,就算有精神损害,也不会太严重,完全可以通过男子的赔礼道歉来解决,主张赔偿金钱就有点过了。
但是,既然是在派出所里双方自愿达成的,不是法院判决的,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毕竟,什么都大不过自愿嘛。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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